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)陳姓男子佯稱抓老鼠,一個月內2次點火燒草叢,卻不慎燒毀民眾種植的5棵七里香、6棵芒果樹等物。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,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7個月,全案確定。 判決書指出,民國103年7月與8月某日,50歲的陳男到高雄市某保養廠旁馬路邊,以打火機點火燒雜草後隨即離開現場,火勢延燒到一旁的網室籬笆等物,燒毀5棵七里香、6棵水果樹(芒果、芭樂)。 保養廠員工見火舌竄出,趕緊滅火與報警,所幸並無人員傷亡;警方依據監視器錄影畫面,循線將陳男逮捕歸案。陳男則向法官坦承放火燒雜草,但這是為了要「抓老鼠」。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,陳男並無精神障礙等疾病,並非無知的孩童,應深知大火無情,如果陳男真的要抓老鼠,應該是要在現場放置捕鼠籠才對,而他一個月內連續放火兩次,顯然是蓄意放火燒毀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。 高雄高分院依刑法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,致生公共危險罪,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7個月;陳男不服提上訴,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,全案定讞。10511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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